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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诉《声临其境》节目名侵权案被判决驳回

湖南卫视热门节目《声临其境》曾被诉侵权: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节目名称构成反向混淆,侵犯该公司“身临其境”的商标专用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虽构成图样近似,但三被告将其使用在涉案节目的播放和宣传推广中,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首先,“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在语义上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相较于与节目名称或标识的关系,电视节目与其自身内容、特点以及制作主体、播出平台存在更为密切联系,相关公众能结合电视节目本身的特点识别其与涉案商标之间的关系,不构成反向混淆。

法院认为,身临其境公司主张三被告侵害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标签: 声临其境 节目名侵权案 节目名侵权案被判决驳回 公众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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