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5月25日,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征(于正),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毒舌电影关联公司),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有好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Sir电影”和百家号“Sir电影”上发布声明,向原告余征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余征经济损失3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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