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条明确信息发布规范,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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