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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丽热巴与甜馨(深圳)商贸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二审判决书公开

迪丽热巴与甜馨(深圳)商贸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二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被诉侵权相关事实包含:被告官方网站首页设有产品展示专栏,其中附有图片,产品包装上附有迪丽热巴照片及打印体、手写体签字;社交平台出现负面评价如:这代言费得多少,产品能不贵?

法院认为,甜馨商贸公司未经迪丽热巴同意,以其肖像、姓名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销售,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迪丽热巴与甜馨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代言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该行为已构成对迪丽热巴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最终,一审判处被告公司向迪丽热巴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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