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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名誉权案胜诉 被告需连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

16日,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鹿晗与王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公众平台公开发表未经证实的负面言论已构成对鹿晗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王某某在公众号上连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鹿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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